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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培训班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1/10/26 16:05:06

 

闽安监管三〔2011254


关于举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培训班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南平市经贸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中央驻闽、省属及部分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经研究,决定举办1-2期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南平市、县(市、区)经贸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1-2人。

2.中央驻闽、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含所属单位或子公司)以及部分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1-2人。

二、时间

20111189日培训,117报到。

三、地点

福州市八方大厦,地址:福州市东大路82号,乘坐9路、11路、27路、72路、106路、118路、130路、133路公共汽车均可到达。

四、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及其配套规章、文件。

五、其他事项

1. 培训班委托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组织。

2.各设区市安监局、南平市经贸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请将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安监局或经贸局,中央驻闽、省属企业请将本企业所属单位或子公司参训人员汇总后,于111前报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电子文档发送电子邮件到jkzx653163.com)。

3.两级安监(经贸)人员免收培训费,企业参训人员培训费按规定标准收取。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4.联系人:林燕如,陆路,电话:0591-8754365387270705(带传真)。八方大厦总台电话:87557993

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培训班报名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本局领导,存档(2)。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6印发


附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培训班报名汇总表

设区市安监局(经贸委)或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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