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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2/10/25 17:24:25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

资质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健函〔2012〕136号

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精神,经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推荐,决定在辽宁省等14个省(区)所辖的29个设区的市(地、州)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基层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保障体系。

    二、任务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在职业危害行业企业分布比较集中、发展机构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先行认可丙级资质机构,加强基层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丙级机构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建立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全面实施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奠定基础。

    三、试点单位

    山西省:吕梁市、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大连市、丹东市、营口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伊春市。

    江苏省:无锡市、徐州市。

    安徽省:六安市、马鞍山市。

    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

    湖北省:宜昌市、荆州市、黄石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西自治区:柳州市、桂林市。

    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

    陕西省:榆林市、咸阳市、安康市。

    甘肃省:兰州市。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

    四、工作步骤

    此次试点工作时间为2012年10月下旬至2013年1月底,各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实施的工作步骤。

    1.开展调研。在前期开展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换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试点地区职业危害分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现状进行调研,综合分析试点地区的工作需求、现有条件和发展潜力,在此基础上确定1家试点的机构。

    2.启动试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下发试点通知,开展试点工作动员,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精神、研究制定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集中精力启动试点工作。

    3.工作实施。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根据工作程序及试行的丙级机构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等配套文件(附件1和附件2),对确定的试点机构展开资质认可试点工作。

    4.完善制度。通过组织有关座谈会、研讨会、专家会诊等形式,对丙级机构资质认可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制度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建议意见。

    5.总结验收。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本地区丙级机构资质认可试点工作总结报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

    试点工作经验收通过后,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省的试点工作总结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拟认可的丙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安全监管局备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登记。

    五、工作要求

    1.明确和落实工作职责。试点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统一安排部署,试点地区所在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试点的市(地、州)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加强组织领导。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主管领导要对试点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职业健康监管处要明确专人负责。各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挂帅,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3.强化培训指导。各试点单位应组织监管人员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努力提高资质认可的能力和水平。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精神,组织安排各试点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4.严格程序和标准。各试点单位要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资质认可工作,不得随意简化程序、降低门槛。

    5.落实经费。为减轻试点机构负担、避免乱收费,各单位要单列工作经费或向本级财政申请试点工作经费,确保调研、培训、现场评审等各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6.强化沟通。各试点单位要与本辖区试点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省级安全监管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建议及意见,避免工作出偏差、走弯路。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试行)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试行)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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