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92-5361815
传真:0592-5332363
邮编:361004
E-mail:1732355337@qq.com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515号二、三层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卫生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2/10/21 22:49:23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健函〔201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快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司组织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7月31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
一、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从事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类别分为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二类。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含拟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从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和丙级机构(含拟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乙级和丙级资质机构从业。
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
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
六、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并按照所参加的培训类别从业。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1)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
八、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考核须由本人所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组织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和报名汇总表(附件1、2);
(二)参加考试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经所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盖章确认);
(三)参加考试人员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采取统一培训教材、专家统一授课的培训形式,每期培训不少于40学时(50分钟1学时)。
十、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采取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题库的考核制度。采用闭卷、笔试的考核形式。考试试卷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材、考试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的单位组织编写,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后使用。
十二、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附件3)。
十三、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十四、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变换从业单位的,应当持原培训合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未申请换证的,原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十五、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如需补办的,应当持本人申请和单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予以补办。
十六、发证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