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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财政奖励办法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2/5/20 17:48:21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财政奖励办法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将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制订的《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厦经能〔2010〕354号)中有关市级财政奖励办法调整如下:
一、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适当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奖励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市级配套奖励标准,从原标准10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工业项目260元/吨标准煤;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560元/吨标准煤。
二、对未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但达到一定条件的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
对未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但符合《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第三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的条件)第(一)至(四)项,以及第四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的条件)第(三)、(四)项,并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经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第三方节能中介机构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的年节能量,按照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工业项目为300元/吨标准煤;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500元/吨标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经能〔2010〕354号)(点击:http://xmecc.xmsme.gov.cn/2010-9/201097172140.htm)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