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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4/01/10 11:45:17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3〕178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及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各区安监局要将《通知》印发给辖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督促并指导企业落实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按规定聘请专家对企业定期安全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和提出的意见,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安监管三〔2013〕178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检查实效,推进安全检查长效机制建设,强化安全监管,现将《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充分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安全检查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和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重要手段,各企业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都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但是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隐患仍然随处可见,存在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对身边隐患熟视无睹、习以为常的现象。为此,需要建立专家(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详见“三、专家条件”)安全检查制度,发挥专家的专业知识,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提高企业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先期在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取得经营许可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
(四)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安全等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分析提出专业技术需求,在各地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定期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
(五)本企业缺乏技术人员的专业,可委托或聘请专家开展安全检查;本企业有技术人员的专业也可委托或聘请专家进行补充检查。
(六)企业应与受聘或委托的专家签订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安全检查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在专家检查中,要全力配合专家工作,听取专家建议,尊重专家意见,共同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七)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三、专家条件
(八)资历要求: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涂料、专用化学品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危险化学品类)资质。
(九)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专家来源
(十)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单位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十一)安全评价、培训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单位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十二)中央驻闽和省属企业,可在本集团或本系统内选择不同下属企业的专家开展交叉检查。
五、专家开展安全检查的要求
(十三)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发现专家未按规定开展检查、安全检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问题的,将该专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本辖区从事相关的安全技术服务工作。
(十四)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4章规定的内容开展安全检查。
(十五)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向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
(十六)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十七)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也可于每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存档。
六、监督管理
(十八)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专家库人员名单应向企业公开,为企业聘请专家提供帮助。各设区市危险化学品专家库请于2014年3月底前报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备案。企业聘请的专家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十九)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十)各地在本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家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家现场安全检查复查记录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家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专家
 
检查时间
 
随同检查人员
 
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运行情况:
序号
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
整改意见或建议
整改时限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本记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专家。栏目不够填写可附页。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家现场安全检查复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专家
 
复查日期
 
随同检查人员
 
复查依据
 
 
 
复查结论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记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专家。栏目不够填写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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