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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2/11/21 11:40:03

 

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安监技术〔2012〕201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安全技术处联系。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以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跨设区市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向执业活动所在地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注册登记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可跨省进入本省开展执业活动的(以下称“进闽机构”),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的机构,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五条 进闽机构的备案管理,应根据本省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需求,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专业互补、择优准入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进闽机构在闽开展业务的,在实施每个项目服务前必须先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项目备案证明》;进闽机构持《项目备案证明》到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项目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机构应当向备案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彩色影印件和原件,已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影印件和原件;

(三)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执业人员身份证彩色影印件;

(四)《机构在闽执业人员照片、签名一览表》;

(五)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学历、职称等证书的彩色影印件。

以上文件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第七条 进闽机构申请项目备案的,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在闽业务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彩色影印件;

(二)在闽开展的业务项目服务合同、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三)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第八条 备案受理机关对备案申请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文件的审查验证,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予出具《备案证明》或《项目备案证明》,同时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不予以备案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备案受理机关不得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拒绝、阻扰或拖延机构的备案申请,对申请备案机构的设立条件、管理体系等由国家和省安全监管部门完成技术评审的内容进行重复评审或考核。备案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以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为准。备案登记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备案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实际发生变更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到原备案受理机关申请信息变更: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

(二)资质或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动的;

(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执业人员调整变动的;

(四)机构办公场所发生变动的。

第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跨省或者跨设区市开展执业活动,并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业务的,各级安监部门对其服务结果不得给予认可及发证。

第十二条 进闽安全评价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执业的,实行项目动态报告制度,在开展执业活动前须填写《安全评价项目告知承诺书》,连同安全技术服务合同一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项目结束后的10天内将《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考核和违规清出机制。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在本区域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年度信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结果将作为动态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国家规定实施处罚外,取消其备案资格,2年之内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违规执业、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转包项目的;

(三)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冒名顶替签字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或故意诋毁其他机构,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对各级安监部门要求报送的材料2次未按时、如实上报以及弄虚作假的;

(六)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做出取消备案决定的,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实施;在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确认后决定并实施。取消备案的决定,应在本级安全生产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入闽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闽安监技术〔201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doc

             2、 执业人员照片、签名一览表.doc

             3、 安全评价项目告知承诺书.doc

             4、 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doc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  

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本局领导,各处室。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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