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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3/08/24 13:34:47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非煤矿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安监管一[2012]018

 

 

各设区市安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际,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以下简称20号令)、《福建省2011年至2015年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闽安监管一〔2011243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三同时”审查

(一)对已经过设计审查的,但原设计与现场有重大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做变更设计,报原审查的安监部门同意。

原设计单位已经注销或不再具备设计资质,可由有资质设计单位在原设计基础上进行变更,报原审查的安监部门同意。

(二)原设计未经审查的,且原设计与现场不符合的,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后,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原设计单位已经注销或不再具备设计资质,可由有资质设计单位在原设计基础上进行修改,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安监部门审查意见作为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依据之一。

二、简化审批环节。

申请总部管理型、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非生产系统许可证的,对申请材料有效性书面审查后,即予颁证。

三、统一时效规定

(一)标准化证书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有效期

标准化证书为有效期起始日期,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为出具报告书时间,至出具受理通知书时间为计算依据。

(二)中断时间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因采矿证到期、资源整合、整改等原因无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过安监部门“三同时”验收且原生产系统没有发生变化的,进行现状评价后提出申请;未经安监部门“三同时”验收或原生产系统发生变化的,应按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进行“三同时”验收后提出申请。

(三)许可证发证日期、有效期开始日期的关系

1.新申请。新申请的许可证发证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终止日期为起始日期三年后前一天。(例:签发日期为200021日,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有效期终止日期分别为:200021日、200021日和2003131日。)

2.正常延期换证。按《20号令》规定按期提出延期申请的,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发证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原证有效期次日,有效期终止日期为新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三年后前一天。(例:原证有效期终止日期为2000331日,签发日期为2000225日,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有效期终止日期分别为:2000225日、200041日和2003331日。)

3.提早申请延期换证规定。根据《福建省2011年至201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的规定提早申请延期换证,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有效期终止日期规定与新申请许可证规定相同。

按照《福建省2011年至201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方案》(闽安监管一〔2011243号)有关规定直接延期换证的,应提交延期申请书、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有效采矿许可证和标准化等级证书,需要提交标准化自评材料的,还应提交标准化自评备案表复印件。

四、进一步完善许可证基础信息

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要求,完全、准确录入许可证基础信息,其中取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发证日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采矿证号、采矿证有效期,生产能力、三同时机关、三同时文件等信息必须准确,并与纸质申报材料上载明的内容一致,否则不予制证。

五、统一许可证审批材料格式和存档要求。

(一)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格式和说明进行填写,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申请的安监部门应按20号令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要求,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号)各相关审查书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有效性审查。

现场核查的,按生产系统类型填写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附件1234)。

小型叶腊石、萤石、石英、方解石、饰面石材等非金属露天矿山(不含水泥用石灰石)可参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填写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闽安监矿山[2010]53号)中有关核查单位填写核查书和在申请书中企业自我评估表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延期换证无须提交旧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交回旧证原件。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审查资料、受理资料、申请资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审查资料指审查环节制作的审查书(延期审查书、变更审查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受理资料指受理环节制作的补件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

申请资料指20号令第八条规定应由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或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安全现状评价材料或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

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申请性质有所不同,变更申请交回的旧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正副本附在申请材料之后。

六、其他规定

(一)非煤矿山企业集团跨省、跨设区市管理多个生产系统的,其总部管理型许可证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查。

(二)外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有效。

(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正文及附件电子文档下载:

2012年18号关于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下载方式:右键=>目标另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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