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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1/09/24 21:50:23

 

福建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

 

闽安监管一〔2011227

 

各设区市安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规范和推进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20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管理、维护、检查和监管等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

    1、建设“六大系统”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强地下矿山安全风险控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的有力措施,是进一步落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途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要求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六大系统”建设内容与工作目标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3、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在20136月底前,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当班井下作业人员少于30人的可不设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但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三、建立约束机制

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颁发(变更、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建设项目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列入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20136月前办理变更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的要求,按期分项目建设完成安全避险系统。对未到期限的安全避险系统项目应做出承诺。

四、设计建设与验收

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是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6、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和建设规范的要求。

7、新建项目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中应完善其“六大系统”的设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安全专篇》审查时将“六大系统”列入安全设施审查的内容;在建的地下矿山,由原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六大系统”的设计,由企业自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设计审查;已进行生产的地下矿山企业“六大系统”的设计由企业自行组织或由企业委托技术服务中介机构进行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设计审查。

    8、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应按设计进行施工,各项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9、紧急避险设施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不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1)在井下任何一个地点,矿井所选用的自救器额定有效防护时间内人员可徒步撤至地面的;

2)每个中段均以平硐布置且各个中段相互间设专用行人回风巷(井)的。

10、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开采矿种为铁矿、石灰石矿且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有三个中段以上开采(含已开采结束的中段)的地下矿山,应建立地压监测监控系统。

11、新建、在建项目将“六大系统”纳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内容,“六大系统”建成后,矿山企业应对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六大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一并验收;已进行生产矿井的“六大系统”验收由企业自行组织,并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要求编写工作总结,及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2、企业申请“六大系统”验收(已进行生产的矿井除外)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工程设计、设计审查时间和人员、施工、预验收时间和人员、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和整改、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资料、文件,主要包含:

A、系统设计说明书、图纸以及审查材料;

B、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

C、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

D、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的配置、培训规定和相关材料;

E、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F、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设备布置图、设备台帐、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G、设备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H、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

I、矿山应急救援预案。            

五、使用管理与维护

13、“六大系统”须验收认定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4、矿山企业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相应的系统建设,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15、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工作,使每个井下作业人员熟知“六大系统”有关设备设施、所具有的功能作用及使用方法。

16、矿山企业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六大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定期对各系统的可靠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

17、矿山企业应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六大系统”的设计说明书、图纸、审查材料、设备台帐及相关资料、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应妥善保存。

18、应科学地编制完善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合理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设置完善井下所有分道口的路标和避灾路线标识,结合“六大系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9、按照“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六大系统”设备设施的供应厂商必须履行终身维护职责,矿山企业应与设备设施的供应厂商签定售后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六大系统”各项功能运行正常。

 六、监督管理

20、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六大系统”的执法检查列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中,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21、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制定本区域内新、改、扩建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我局负责由省政府批准(核准、备案)项目的省属企业新、改、扩建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22、地下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六大系统”的设计未通过审查批准,擅自投入施工建设的;

2)“六大系统”的建设未通过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3)“六大系统”日常不投入使用,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不及时进行维修的;

4)擅自编造“六大系统”运行记录,存在欺骗行为的;

5)井下采掘系统产生变化时,未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相应的系统建设,监测监控设备未定期进行调校的。

23、对拒绝按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六大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由县级安监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Ο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领导,存档(2)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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