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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1/08/25 10:00:25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安健函〔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效能,促进职业危害的有效防治,推动职业健康形势的稳定好转,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8月31日前通过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联系人:彭广胜;联系电话:010-64463617〈带传真〉;电子邮箱:penggs@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效能,促进职业危害的有效防治,推动职业健康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培育了部分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建立了部分职业健康监管专家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业健康监管队伍人员和装备不足等问题。但是,当前全国职业健康监管的任务十分艰巨。一方面,职业危害范围分布十分广泛,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大量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另一方面,职业健康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现有的技术支撑机构在数量、布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任务,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有效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为中心,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不断提高技术支撑体系的能力和水平,为有效实施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提供技术保障。

   (二)总体目标。

    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加大投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监测网络,提升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水平,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能力,理顺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与职业健康监管部门之间的运行机制,通过独立建设、联合建设和整合社会资源等多种途径,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职责明确、技术先进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三)具体目标。

    按照到2015年,基本建立涵盖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的总体目标,确定“三步走”的具体实施目标。

    1.2012年底前,建成4-10家国家级(含区域级)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每个省(区、市)建成1-2家省级(含副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

    2. 2013年底前,每个地市建成1家市级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

    3.2014年底前,每个重点县区建成1家县级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

    三、基本条件、主要职责与重点任务

   (一)基本条件。

    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的设立需要通过自愿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认定授权等程序形成。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自愿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支持。

    2.申请单位应为具有职业健康管理、技术服务、科学研究较强能力的科研院所或专业机构。

    3.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授权),有3年以上从事职业健康科学技术研究、检测评价经验,能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职业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工作。

    4.申请单位应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必要的职业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及检测用仪器、设备、设施和实验场所。

    申请国家级(区域级)技术支撑机构的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等方面,应该具备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甲级资质技术服务机构所要求的条件。

    申请省级技术支撑机构的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等方面,应该具备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乙级以上资质技术服务机构所要求的条件。

    申请市级技术支撑机构的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等方面,应该具备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丙级以上资质技术服务机构所要求的条件。

    申请县级技术支撑机构的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等方面,应该满足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需要,并通过有关计量认证。

    5.申请单位应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多年从事职业健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经历,具有较为丰富的科研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培训资质证书。

   (二)主要职责。

    1. 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检测检验出证、技术仲裁、技术咨询、职业健康监管技术评估以及参与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宣传。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的规划布局、认定授权、检查评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国家及区域性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的认定授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的认定授权工作。

    3. 经认定授权的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应切实承担起职业健康监管技术的职能并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种技术资源,为职业健康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市(地)、县级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主要承担与职业健康监管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验出证、技术咨询和职业健康监管技术评估工作。国家、省级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主要承担与职业健康监管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技术仲裁、技术咨询、职业健康监管技术评估、参与法规标准制定和检验出证工作。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快速检测技术能力建设,提高技术能力和水平,承担现场职业健康监管检测工作。

   (三)重点任务。

    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络。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应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工作,建立健全全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网络,规范监测、检测工作,做好监测、检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促进监测、检测信息的交流和应用,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2.提高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评估能力。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应当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规范检测出证工作。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应当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求,受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授权,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出证工作,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规范技术人员行为,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执法检测出证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4.加强技术仲裁的规范管理。职业健康监管技术仲裁适用于职业健康相关的检测、评价结果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自愿提交第三方,由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做出技术裁决的情形。承担技术仲裁的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组织开展技术仲裁工作,保证技术仲裁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5. 做好技术咨询工作。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职业危害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相关的技术咨询。

    6.参与职业健康监管技术评估工作。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应当紧密结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等工作,受职业健康监管部门的委托,提供前期的技术评估意见,为职业健康监管部门的行政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积极参与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宣传。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发挥技术优势,参与职业健康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宣传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职业健康监工作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有效落实监管职责的必然途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迎难而上、大胆探索,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推进工作落实。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的检查考核,保证技术支撑支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准入条件,积极发展培育。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条件和标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通过审核的机构,要颁发授权认证证书。授权认证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及时为技术支撑机构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积极发展和培育技术支撑机构;特别是要结合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调整划转,争取将技术支撑机构承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和检测出证等工作所需经费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现场职业健康检测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各省级职业危害检测重点实验室,要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争取尽快申请成为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积极发挥示范作用。

   (三)完善机制,强化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不断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健全技术支撑队伍建设机制,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努力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承担职业健康监管相关检测出证工作任务的技术支撑机构,应严格规范检测人员的技术行为,加强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要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和质量控制等措施,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技术支撑机构的服务行为,预防和杜绝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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