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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备案工作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3/09/09 10:34:21
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备案工作的通知
闽安监管一〔2013〕134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单位)有关事项备案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和《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闽安监矿山〔2006〕212号)有关规定,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单位应急预案可仅进行论证)后,报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央属、省属和市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同时报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程序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要求。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央属、省属和市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含提供采掘工程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当地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其他报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由资质单位每3年对排土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确定安全度。央属、省属和市属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其他报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