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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2/11/22 17:23:02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
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闽安监管一〔2012〕202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2〕1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通知》精神,认真领会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选矿厂安全监管工作。
二、各级安监部门应将选矿厂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范围,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原则,深入选矿厂进行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认真分析选矿厂安全管理现状,建立有效监管机制。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对辖区范围内选矿厂进行摸排,全面掌握选矿厂厂址、数量、规模、持证情况和所属尾矿库运行情况,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基础性工作。做好《福建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填报工作,请各设区市安监局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将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抓紧部署,全面推进,确保2013年底前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选矿厂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选矿厂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对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选矿厂是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配套生产系统,与矿山生产、尾矿库运行紧密相关。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选矿安全规程》(GBl8152—2000)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选矿厂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未将选矿厂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范围,部分选矿厂存在设备设施落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等事故时有发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选矿厂进行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认真分析本地区选矿厂安全管理现状,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选矿厂生产安全事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入的责任,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强化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严格落实选矿厂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或独立选矿厂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选矿厂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要实行选矿厂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任务,并定期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选矿厂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安全生产奖惩、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选矿厂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所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选矿安全规程》(GBl8152—2000)的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放射性元素,要建立严格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要针对选矿厂设备设施种类多、工艺流程复杂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岗位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作业现场不安全因素。对于外包施工队伍,要严把资质关口,实行统一的安全管理。
(五)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加强设备设施采购、安装、调试、检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要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转。要加强技术改造,加大安全投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逐步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重点对料仓、破碎机、配电室、传动轴、设备裸露转动部分的防护罩或防护屏等重点部位和起重设备、带式输送机、钢梯等要害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将选矿厂和矿山生产系统、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建设、同步推进。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的有关要求,以班组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为基础,促进企业达标。
(八)加强应急管理。要根据选矿厂安全生产的特点,在矿山企业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火灾、危险化学品泄露、中毒等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加强应急演练。
三、依法依规,强化选矿厂安全监管
(九)严格现场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清辖区内选矿厂的基本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完善选矿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要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检查选矿厂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运行、维护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演练情况等。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等,要重点跟踪,进行专项和定期督查。
(十)严格行政执法。对选矿厂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检测检验记录不完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要监督指导选矿厂认真分析每起事故的原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作业规程,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十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要求,将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整体部署、全面推进。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并颁发证书和牌匾。2013年底前,选矿厂要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