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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2/05/05 17:43:06
闽安委办〔2012〕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福建省安全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省安科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12〕1号)的要求,为推进安全园区建设,规范安全园区管理,省政府安办制定了《福建省安全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安全园区建设,促进各类园区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各地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安办联系。
联系人:尤志桂 联系电话:0591-87557075(带传真)
电子邮箱:fjsajjsc@163.com
二Ο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存档(2)。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安全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12〕1号)的要求,为推进安全园区建设,规范园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促进园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提升园区安全保障和事故防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办”)负责全省安全园区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省政府安办委托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安科院”)负责全省安全园区的评审并参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福建省安全园区的管理程序,分为报备、申请、评审(含复评,下同)、认定和证后管理。
第二章 报 备
第四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在启动福建省安全园区创建工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填写《福建省安全园区创建备案表》(附件1),并向省安科院报备。
第三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福建省安全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对照《福建省安全园区评定标准(试行)》(附件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的各项要素自评合格。
(二)园区上一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之内,且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园区有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并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
第六条 符合福建省安全园区申请条件的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填写《福建省安全园区评定申请书》(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安全园区创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园区概况、创建工作情况及成效等)一式二份报省安科院。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福建省安全园区评审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据《评定标准》实施评审工作。
第八条 省安科院收到安全园区申请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评审工作。
福建省安全园区评审工作采用资料初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省安科院收到安全园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资料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现场评审组通常由3-5人组成,并设组长1名。
(一)组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
2.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3.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知识和经验。
(二)现场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安全园区评审程序、《评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2.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知识和经验;
3.具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与申请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组的职责:
(一)编制现场评审计划和评审工作文件;
(二)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协调现场评审有关事宜;
(四)及时通报现场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提交现场评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现场评审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人员的职责:
(一)全过程参加现场评审工作,准确记录工作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二)及时、如实地报告现场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计划应包括目的与任务、评审范围、评审依据、评审人员、日程安排等内容。
现场评审计划经申请单位确认并同意后,方可开展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文件是实施现场评审和保障评审质量的依据,应包括评审检查表、会议记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审汇总表等内容。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程序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和末次会议:
(一)首次会议。介绍双方人员、评审安排和方法;申请单位汇报安全园区创建工作情况及自评情况。
首次会议由现场评审组长主持,现场评审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二)现场考察。现场评审人员通过查阅资料、访谈、现场观察、问卷调查、随机抽样等方法,了解安全园区建设情况,验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
(三)末次会议。现场评审组向申请单位反馈现场评审结论,提出改进措施。
在末次会议之前,现场评审组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对申请单位的安全园区建设总体情况做出一次总体评价。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组在现场评审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省安科院提交现场评审工作报告。
现场评审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审的过程;
(二)评审的项目与方法;
(三)评审情况、随机调查和指标评审结果;
(四)存在问题与整改建议;
(五)评审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省安科院收到现场评审组评审工作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综合评审。
第十九条 省安科院组织专门人员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做出综合评审结论。
综合评审结论为合格的,由省安科院报省政府安办认定。
综合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省安科院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意见和整改建议。申请单位经整改并自评合格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认 定
第二十条 省政府安办收到省安科院综合评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福建省安全园区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省政府安办认定为“福建省安全园区”的,由省政府安办颁发“福建省安全园区”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证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安全园区”有效期三年。
园区管理机构在福建省安全园区有效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应向省安科院提出复评申请。由省安科院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复评。
复评不合格的由省政府安办撤销其“福建省安全园区”称号;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福建省安全园区”称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三条 园区管理机构在每年结束后的30日内应向省安科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的安全园区建设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持续改进计划。省安科院视情况组织抽查,并将抽查汇总情况报省政府安办。
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由省安科院督促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由省安科院报省政府安办批准后,撤销该园区的“福建省安全园区”称号。
第二十四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持证园区,由省政府安办撤销其“福建省安全园区”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园区,可向省安科院投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政府安办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省政府安办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评审。
第二十六条 安全园区的评审和认定不得收费。
第二十七条 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把关,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不得在评审过程中为难和刁难申请单位,借机吃、拿、卡、要。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安全园区建设的制度约束和政策激励措施,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园区建设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区是指由政府派驻机构进行管理的各类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投资区、物流园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中园区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园区是指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评定标准》的要求,并经省政府安办认定、公告的园区。
本办法所称的园区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园区管理的政府派驻机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福建省安全园区创建备案表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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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工业园区 □开发区 □保税区 □科技园区 □投资区 □物流园区 □工业集中区 □产业集中园区 □其它园区 | ||||||||
级 别 |
□国家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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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理 机构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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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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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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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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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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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数 |
从业人员数 |
GDP(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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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 | |||||||||
安全园区创建启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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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安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园区管理机构行政级别为副处级及以下的,要填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办意见栏,其它级别的园区不填该栏。
附件2
福建省安全园区
评定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单位(园区管理机构)采用文字打印的形式据实填报。
2.安全园区建设启动时间应附相关依据。
3.创建以来园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开展安全园区创建以来,园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办意见栏按以下方式填写:园区管理机构行政级别为副处级及以下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安办填写;园区管理机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或副厅级的,不填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办意见栏,只填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安办意见栏。
5.如有需要说明的可另加附页。
6.本表请寄至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地址:福州市北环中路45号,邮编:350003,电话:0591-87878440,邮箱:fjaqcc@163.com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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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工业园区 □开发区 □保税区 □科技园区 □投资区 □物流园区 □工业集中区 □产业集中园区 □其它园区 | |||||||||||
级 别 |
□国家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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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理 机构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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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信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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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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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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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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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数 |
从业人员数 |
GDP(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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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 | ||||||||||||
安全园区创建启动时间 |
年 月 日 |
申请类型 |
□初评 □复评 | |||||||||
安全园区建设工作情况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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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以来园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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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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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得分和结论 |
对照《福建省安全园区评定标准(试行)》自评得 分,符合福建省安全园区命名标准。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持续改进承诺 |
我们承诺:无论何时都要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事故与伤害预防,坚持持续改进,积极参与安全园区交流活动,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努力创建安全、健康、和谐的园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保证 声明 |
我们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的福建省安全园区评定申请材料真实可靠,保证配合现场评审工作,遵守福建安全园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安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福建省安全园区评定标准(试行)
序号 |
指标类别 |
考评指标 |
评定方法 |
评定 得分 |
备注 |
一 |
组织保障 |
1.园区应成立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园区内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入驻企业代表、工会代表或者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的安全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园区创建工作。园区应制定长期和年度的安全园区建设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有年度安全园区建设工作总结。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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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园区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安全园区建设工作,并为安全园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包括必要的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应急救援装备、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公共安全宣传等资金)。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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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协调有关安全园区建设的重大事项。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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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安全责任 |
4.园区有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并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园区内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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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效落实。园区内各组织机构(部门)、生产经营和商贸、服务性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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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园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公共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园区内生产经营和商贸、服务性单位根据自身性质和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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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认真贯彻落实和迅速组织开展各级政府、部门部署的旨在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防范事故发生、提高全员安全素质的各种活动和专项整治行动。各种活动或者专项行动,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动员、有检查、有通报、有总结。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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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安全文化 |
8.有效整合园区内各类资源,以课堂培训、文体、互动、演练、知识竞赛、张贴、发放宣传品等形式,组织有针对性的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园区职工的安全意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推进园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建设。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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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园区定期检查、督促入园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新进职工接受“三级教育”率100%,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接受上岗培训率100%。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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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三同时” |
10.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园区的发展规划或者产业导向,严把“企业入园关”,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制度。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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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应当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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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隐患排 查治理 |
12.园区根据安全生产需求和已知风险,对入驻园区的单位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并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进行反馈,督促落实整改。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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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园区认真部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和商贸、服务性单位有效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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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立事故与伤害记录制度,能够将园区内各类伤害尤其是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设备设施等方面的事故与伤害进行记录,有针对性的制定纠正措施并予以实施。事故与伤害记录保存完好,具有可追溯性且便于查阅。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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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职业危害 |
15.督促入园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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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应急管理 |
16.园区及园区内生产经营和商贸、服务性单位制订有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措施。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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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园区及园区内生产经营和商贸、服务性单位建立了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按标准要求或预案规定配备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实现资源共享。园区内公共安全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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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园区及园区内生产经营和商贸、服务性单位经常组织不同形式、各种内容的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具备基本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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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事故管理 |
19.园区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上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事故查处工作;积极配合上级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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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建立事故档案和台帐,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内容。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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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标准化建设 |
21.园区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制订推进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总结。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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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园区每年至少对入园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查找实施中的问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绩效。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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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档案管理 |
23.建立园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方面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资料库,资料应符合园区实际情况,并及时更新。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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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园区应建立安全园区建设、标准化建设档案。档案资料要完整,管理要规范、且易于查询。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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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安全生产档案要能够反映园区的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控制等情况,内容要真实。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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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持续改进 |
26.园区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园区建设整体绩效评审,反映园区对安全管理、安全促进和安全隐患控制的实际效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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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园区根据评审结果,每年制订持续改进计划,明确目标、措施,用于指导持续改进工作。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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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工作成效 |
28园区内的大多数企业和员工对园区总体安全状况表示满意,随机抽查的满意率不低于90%。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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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园区内的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应达标的单位评定达标率不低于90%。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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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园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各项指标控制在上级政府或部门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之内,创建期间园区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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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工作创新 (附加指标) |
31.园区在创建安全园区过程中,有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且在实践中确实降低了生产过程的伤害程度。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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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说明 |
1.指标设置:(1)共设有12个一级评定指标(不包括第13项,下同),30个二级评定指标。每项二级指标满分3分,共分此项内容有否、有无证据、效果三部分。(2)第13项为附加指标共10分,不作为评定是否通过的指标要求,但指标得分计入总分。 2.赋分规则:(1)该部分符合要求程度较好,赋3分;(2)该部分存在部分缺陷,但不影响整体效果,赋2分;(3)该部分存在较大缺陷,赋1分;D:该部分空白或作假,赋0分。(4)第13项工作创新指标赋分: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由相关部门发文推广可加分;评审组查阅相关资料,查看促进效果后报省政府安办同意后加分。 3.评定标准:(1)总分81分(含81分)及以上,且各项二级指标均不为0分的,该次评定通过;(2)总分72分(含72分)以上81分以下,且各二级指标均不为0分的,可申请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而延续该次评定;(3)总分低于72分,或某二级指标为0分的,该次评定不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