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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制定危化品零售企业标准化评审指导意见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1/11/30 19:32:57
福建制定危化品零售企业标准化评审指导意见
福建省安监局日前印发了《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就危化品零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评审等工作做出明确规定。至此,福建省危化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已形成了二级评审工作细则、三级评审工作细则、与主体责任活动对接、加油站评审工作细则、零售企业评审工作细则以及换证工作规定等一整套系统的工作规定。
福建省这次印发的危化品零售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申请对象是: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企业,不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
申请条件是: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安全行政许可;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运行1年以上,按《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附件4)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75分以上,且每个A 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评审标准是: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仅设立三级达标一个等级,不设立二级和一级两个达标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70分(含)以上,且每个A 级要素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的(A 级要素的权重系数和评审总分值的计算方法见附件1)的为三级达标企业,否则为不达标企业。
评审、核准工作由县(区、市)安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协会、机构负责评审,县(区、市)安监局核准、公告并发证。
评审程序是: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确定现场评审日程安排,制定评审计划,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评审机构按《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对评审达标的企业,评审机构向县(区、市)安监局提交评审报告及相关附件(评审通知、评审计划、现场评审表、不符合项报告、评审报告、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等)。评审不合格的向企业发出《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不合格通知书》,企业整改到位后可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