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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1/10/24 10:20:11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闽安监管一〔2011〕24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社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的要求,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和《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福建省安全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抄送:局领导,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存档(2)。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127日印发

        
 

福建省安全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社区建设,规范安全社区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参照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制定的《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福建省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第三条  受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安科院)负责福建省安全社区评定并参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安全社区的管理程序,分为报备、评定(含复评)和证后管理。

第二章 报 

第五条  社区应在启动福建省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填写《福建省安全社区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报送省安科院备案。若同时启动国家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应同时报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备案。

第三章   

第六条  福建省安全社区评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据《福建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附件二,以下简称《评定表》),实施福建省安全社区评定。

第七条  申请评定福建省安全社区的条件:

(一)按照《评定表》的各项要素,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1年以上,且自评合格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企业主导型社区均可提出申请。

(二)有效地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指标在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内。

第八条  符合福建省安全社区申请条件的社区,应按要求填写《福建省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见附件三),由所在设区市安监局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印章后报省安科院。

申请评定福建省安全社区应提交的材料:

(一)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社区概况、工业与商贸网点分布情况、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和《评定表》各项要素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促进工作成效、各类伤害与事故监测结果、持续改进目标与计划等。

(二)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

第九条  省安科院收到社区提交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步审查,并将通过初步审查的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省安监局,经省安监局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社区,同时提交现场评定工作计划;初步审查未通过的,省安科院直接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社区。

第十条 现场评定由省安科院派出现场评定组。现场评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定组通常由35人组成, 组长由获得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颁发的《安全社区培训合格证书》且具有丰富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组职责:

(一)编制现场评定工作计划和评定工作文件;

(二)组织实施现场评定;

(三)协调现场评定有关事宜;

(四)及时通报现场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反馈现场评定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计划的编制。评定工作计划的编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目的与任务、评定范围、评定依据、评定人员、日程安排等。评定计划应提前通知申请方并应得到申请方确认。

第十四条  评定工作文件的编制。评定工作文件是评定组实施评定和确保评定质量的依据。评定工作文件通常包括:评定检查表、会议记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定汇总表等。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定人员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

(二)具有安全和安全社区建设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有较丰富的安全社区工作经验或经历;

(五)与申请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定人员职责:

(一)全过程参加现场评定工作;

(二)负责现场评定工作并与申请社区领导进行沟通;

(三)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情况和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准确记录评定工作情况,对现场评定提出评定意见;

(五)负责社区整改情况的跟踪评定;

(六)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时间为2个工作日,主要程序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和末次会议。

首次会议:介绍双方人员、现场评定安排和评定方法,申请社区汇报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项目计划与实施;

首次会议由评定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为评定组全体人员,社区负责人及安全社区创建机构负责人。

现场考察:通过查阅、访谈、现场观察、问卷调查、随机抽样等方法了解安全社区建设情况,验证安全促进项目效果。

末次会议:向被评定方报告现场考察结论,提出改进建议。在末次会议之前,评定组要对评定结果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以便对申请社区的安全社区建设总体情况作一次总体评价。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科院提交《评定表》及评定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评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定的过程;

(二)评定的项目与方法;

(三)现场评定情况、随机调查和指标评定结果;

(四)存在问题与整改建议;

(五)评定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省安科院收到现场评定组的评定工作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定情况进行总评,做出综合评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省安科院将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上报省安监局批准,由省安监局颁发“福建省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省安科院直接向被评定社区反馈评定意见。必要时,省安监局抽查现场。

第二十二条  总评未获通过的社区,可在半年以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章  证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安全社区”有效期三年。期满三个月前,持证社区应重新提出评定(复评)申请,并提交复评申请书和工作报告,由省安科院委派评定组进行现场复评,复评不合格的由省安监局取消其“福建省安全社区”。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福建省安全社区”称号自动废止;省安监局在媒体予以公布,撤消其称号。

第二十四条  获得“福建省安全社区”期满一年的社区,应于每年130日之前向省安科院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社区工作总结和持续改进计划。省安科院视情况抽检,并将汇总情况报省安监局。

第二十五条  未提交工作报告的,由省安科院督促社区限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逾期仍未提交工作报告和情况说明的,由省安科院上报省安监局批准,撤销其“福建省安全社区”称号。

第二十六条  社区在保持“福建省安全社区”期间,其辖区内发生, 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事件,省安监局将撤销其“福建省安全社区” 称号。

第二十七条  对评定组工作有异议的社区,可向省安科院投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福建省安全社区备案表.doc

      2.福建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doc

      3.福建省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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