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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厦门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1/10/20 10:02:33
厦安办[2011]77号
厦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厦门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各中央驻厦企业、省属企业,国有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安委〔2011〕19号)的精神,市安委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进行部分调整。
一、《实施意见》第六页:第三段“ 2012年6月底前,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为A、B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达到标准化预评二级以上标准”改为“2012年6月底前,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必须分别达到标准化预评二级、三级以上标准”。
二、《实施意见》第八页:“2、其他各区、各行业部门的企业:(1)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B级的企事业单位,……标准化预评二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100%;”改为“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B级的企事业单位,……标准化预评二级、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100%;”。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