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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换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1/09/23 23:37:55
闽安监管三〔2011〕231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换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南平市经贸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已陆续进入标准化证书满三年后的换证阶段。为顺利开展换证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换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换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换证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申请换证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应向公告机关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换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行政许可;
(二)三年以来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爆炸、泄漏事故;
(三)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每年进行自评。
二、换证工作程序
(一)换证申请
1.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出换证申请,经省安监局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安监总局申请评审换证。
2.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和设区市安监局签署同意意见后向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提出评审换证申请。
3.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签署同意意见后向设区市安监局或其指定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换证申请。
(二)评审依据
1.二级标准化换证评审的依据是《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细则》(闽安监管三〔2009〕185号)附件4——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分(自评)标准。
2.三级标准化换证评审的依据《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考核评分标准指导意见(试行)》(闽安监管三〔2010〕198号。
3.通过主体责任级别转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的企业,在换证时可依据《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考核评分标准指导意见(试行)》(闽安监管三〔2010〕198号)进行评审,也可依据《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1〕171号)进行。
(三)换证及升级
1.二级达标企业评审得分在75分(含)以上的报省安监局审查,符合二级达标条件的由省安监局核准公告,换发二级标准化证书;得分在65分(含)至74分的报设区市安监局审查,符合三级达标条件的由设区市安监局核准公告,换发三级标准化证书;得分小于65分的则不予换证。二级标准化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由省安监局审查同意后,企业可直接向一级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2.三级达标企业评审得分在70分(含)以上的报设区市安监局审查,符合三级达标条件的由设区市安监局核准公告,换发三级标准化证书;评审得分小于70分的不予换证。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得分在80分以上的,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和设区市安监局签署同意意见后,可向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提出二级评审申请。
(四)换证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换证申请表(附后);
2.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推荐表(见闽安监管三〔2009〕185号附件3);
3.最近1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闽安监管三〔2009〕185号附件5),同时附上依照相应的考核评分标准自评的材料;
4.三年标准化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三年安全投入,制度增减,培训教育,新、改、扩“三同时”,安全生产事故,预案演练,涉危工艺改造等);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6.主要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清单;
7.重大危险源清单;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件(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实施以后);
9.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原件;
10.通过主体责任级别转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的企业应提交主体责任级别的认定文件。
(五)评审程序
1.评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确定现场评审日程安排,制定评审计划,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所在地安监局及申请单位。
2.评审机构依据相应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有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的,按行业评审标准评分。
3.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对评审达标的企业,按颁证公告权限向省安监局或辖区的设区市安监局提交评审报告,评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企业发出《福建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不合格通知书》(见闽安监管三〔2009〕185号附件6),企业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经整改并运行6个月以上可重新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本局领导,存档(2)。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