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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1/09/15 9:25: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十二五”时期安全监管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意见》(安监总党〔2011〕11号)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11年下半年起,在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原则上不再另行举办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执法资格培训考试,促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强化自学互学和实践锻炼;有效缓解工学矛盾,节约培训资源,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能;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考核管理,推进教考分离,严格持证上岗、持证执法。
二、培训考试人员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所属分局),海洋石油安全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未取得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证的人员。
三、培训考试实施方法
(一)培训实施方法。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主要以自学互学为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视频讲座和网络、远程教育等方式,拟定专题,分别对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辅导。辅导资料(包括讲义、课件、光盘等)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和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分别制作,免费发放。
(二)考试实施方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以下简称人事司)组织专家统一命题,按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类型分别组织考试。2011年考试安排在12月下旬进行;2012年起,每年上、下半年各举办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011年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有关重点环节安排如下:
1.组织报名。报考人员填写《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证申请表》(见附件),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盖章(其中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连同报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二寸白底彩照2张,于
2.考场安排。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设立主考场,根据各地报名情况,在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设立分考场。报考人员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安排,参加相应考场的考试。
3.考试监督。人事司会同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单位,组成若干监考组,分赴各考场对考试进行现场监督。
四、培训考试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内容(80学时)。
1.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20学时);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8学时);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业务知识(8学时);
4.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业务知识(8学时);
5.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业务知识(8学时);
6.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4学时);
7.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8学时);
8.重大危险源及隐患排查知识(8学时);
9.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程序等实务知识(4学时);
10.事故调查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4学时)。
(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内容(120学时)。
1.相关法律,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24学时);
2.行政法规,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16学时);
3.规章制度,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等(12学时);
4.煤矿安全监察业务知识(8学时);
5.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及管理(8学时);
6.煤矿应急救援知识(8学时);
7.煤矿重大危险源及隐患排查(8学时);
8.煤矿事故调查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8学时);
9.煤矿职业危害防治(8学时)。
五、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实践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自主学习方式方法,逐步建立累计学时制度,完善激励奖惩措施,促进学时达标;积极督促本单位未取得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证的人员转变观念,不断加强学习,及时报名参加考试,做到依法持证上岗;要明确考试要求,严格考试纪律,确保考试不走过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