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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1/09/13 15:10: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2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关海洋石油企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一、检查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海洋石油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督促海洋石油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所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统称三大石油公司)所有涉海生产作业单位,以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洛克石油(渤海)公司、CACT作业者集团、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能源开发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天时集团能源有限公司等8个作业者。
三、检查内容
(一)海洋石油法规执行情况。海洋石油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等情况。
(二)钻井、试油等作业过程的井控管理情况。钻井、试油和修井等作业的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起、下钻操作,泥浆密度监控,压井材料储备,人员井控培训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海上设施工业动火、平台拖航、吊装作业等关键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生产作业设施完整性管理情况。设施设备风险分析情况,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报废全过程管控情况,年度检验、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极端灾害气候的防范和应对情况。海洋石油防井喷失控、防台风(风暴潮)措施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救援装备配套及应急演练情况。
(六)今年以来开展的两次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检查时间及方式
(一)企业全面自查。9月10日至11月10日,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对海上固定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海底管道和陆岸终端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自查自纠,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各海洋石油企业请于11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督查。11月下旬开始,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志带队,组成由有关方面和专家参加的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要对三大石油公司涉海石油企业及8个作业者覆盖面达到100%,固定平台督查率达到15%,移动式平台督查率达到30%,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督查率达到50%。
五、其他要求
各海洋石油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安全大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大检查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相结合,紧紧围绕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三深化”、“三推进”工作,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推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