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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入闽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1/09/08 16:31:21
闽安监技术〔2011〕224号
为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入闽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评价机构,须在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前向省安监局递交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安监局出具《外省入闽安全评价机构备案证明书》(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书,见附件1),并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备案的外省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在闽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对其所作的评价项目进行评审和备案,其评价报告也不得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二、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在闽备案外省安全评价人员照片、签名一览表》;(见附件2、3)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影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影印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影印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四)机构法定代表人和驻闽负责人身份证彩色影印件、驻闽负责人任命(或授权)书原件;
(五)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专职安全评价师人员的职业资格、学历、职称等证书的彩色影印件(均需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三、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活动前必须主动向评价活动所在设区市、县(区)安监部门出示《备案证明书》,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附上《备案证明书》复印件,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
四、评价机构与委托评价单位依法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后,须填写《安全评价项目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并在5天内连同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一并报送省安监局;评价项目结束后的10天内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彩色影印件(见附件5)上报省安监局。
五、安全评价机构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违规执业、出具虚假报告、报告出现重大疏漏等,一旦发现并经核实,省安监局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查处理。
六、备案登记联系方式。备案申请材料由备案机构驻闽负责人递交省安监局安全技术处,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省直东湖大院1号楼501房间,联系电话:0591-87626058(带传真)。
二Ο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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