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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1/08/25 9:06:27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 评 说 明
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罐头生产、面粉、食品发酵、烘焙加工和食用油加工等企业,糖果、非酒精饮料、医药行业的非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保健品企业可参照执行。酒类、乳制品企业另行制定评定标准。
2.本评定标准共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146条考评内容。
3.在本评定标准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该考评类目内进行扣分,也不得出现负分。
5.在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部分中“专用设备(一)至(六)”分别列举了食品加工、罐头生产、面粉、食品发酵、烘焙加工、食用油加工等六类专用设备,每类专用设备均为30分,参评企业根据各自生产性质选择一类进行评定,其他类别不再评定、分数不计入总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评审评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 |
评审评分 |
安全绩效 |
一级 |
≥90 |
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重伤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
二级 |
≥75 |
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
三级 |
≥60 |
申请评审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不超过1人。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1.安全生产目标 |
1.1目标 |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
|||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
2 |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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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测与考核 |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
2 |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
||||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
2 |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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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结果、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
2 |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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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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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和职责 |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4 |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扣满4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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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
3 |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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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
3 |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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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职责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4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的,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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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
3 |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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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
3 |
未掌握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每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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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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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投入 |
3.1安全生产费用 |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
3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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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
3 |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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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3.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
8 |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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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相关保险 |
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
3 |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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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受伤害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3 |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1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赔偿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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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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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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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向归口部门汇总,并发布清单。 |
5 |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无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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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
5 |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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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
5 |
未传达的,不得分;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缺少培训和考核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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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规章制度 |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粉尘防爆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
15 |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其他考评内容中已有的不重复扣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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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
5 |
未发放的,扣2分;发放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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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操作规程 |
基于岗位风险辨识,编制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10 |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完善、不适用的,每缺一个扣2分;内容没有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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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
5 |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发放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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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
5 |
现场发现违反操作规程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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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评估 |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
10 |
未进行检查、评估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的,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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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修订 |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
10 |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记录资料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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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文件和档案管理 |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事项。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每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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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
5 |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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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会议记录、隐患管理信息、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检查和整改记录、职业健康管理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相关方信息、应急演习信息、事故管理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
10 |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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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得分小计 |
|
| |||
5.教育培训 |
5.1教育培训管理 |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
|||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
5 |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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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
20 |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2分;记录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实行档案管理的,扣10分;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每个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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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
10 |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扣2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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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
20 |
全教育培训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2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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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15 |
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4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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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
15 |
未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扣10分。相关方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作业现场的,每人次扣2分;对外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每人次扣2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1分;未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每人次扣1分;无专人带领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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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安全文化建设 |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
10 |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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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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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设备设施 |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
企业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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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
15 |
未执行“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分;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程序的,一个项目扣3分;未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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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设备设施、变配电等电气设施、爆炸危险场所通风喷淋设施、防爆型电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双重接地保护、防雷设施、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中心、厂区和厂房照明、人员通行安全路线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
10 |
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构成重大隐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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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
建立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
3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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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
3 |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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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
6 |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2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不及时的,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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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
3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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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设备通用要求: 1.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2.设备基础、支架等结构牢固,无腐蚀,运行平稳。 3.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等齐全、灵敏、可靠、清晰,铅封完好,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按规定保持压力、温度稳定,符合要求,无超温、超压现象。 5.操作控制柜与线路防护符合要求;控制台显示完好,功能指示清晰;按键动作灵敏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规定,连接牢固。 6.各种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7.各种管道安装合理、联接牢固、管路畅通、外表清洁、无泄漏;支撑牢固可靠,运行平稳无振动;各连接部件密封良好;保温层完整,无严重脱落破损。过滤器无堵塞现象,压力适中。 8.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装牢固,间隙符合标准无摩擦。 9.各转动部位、轴承运转平稳,各润滑系统良好,无渗漏现象。 10.传动机构运转良好,传送带齐全,无损伤,松紧适度。 11.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 12.操作平台及护栏、爬梯等符合标准,焊接牢固、无脱焊、变形、腐蚀、断开等缺陷。 |
1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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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一):食品加工 1.真空滚揉机:真空表指示灵敏准确,抽空时间设定控制准确。 2.金属检测机:使用独立的电源线,电源电缆要远离发热物体,设备应单独按标准接地;应由专门技术人员操作;工作中必须定期检查灵敏度。 3.搅拌机:切刀应牢固、无松动、无损伤;开转转刀前必须将护盖盖到位;设备上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性标牌。 4.制皮机、脱毛机:应由经过针对性培训的专门技术人员操作。 5.离心机:制动器保持良好。 6.纯净水设施:叶轮防护网应完好。 7.切丁机:切削旋转部位要有防护;检修时必须由专人监护。 8.臭氧发生器:机器周围环境空气清洁,避免污染及粉尘,避免在潮湿的环境下使用;设专业人员操作。 9.漂烫锅、配汤锅、杀菌锅、分汽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检验。 10.燃气油炸锅: (1)液化气管道安装合理,无泄漏现象。 (2)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仪。 (3)排风装置应防爆。 (4)必须有安全警示标牌,现场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5)液化气瓶放置稳定可靠,并在通风良好、干燥、且不能有曝晒的地方单独储存,严禁烟火,专人管理。 11.电油炸锅: (1)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设备开机及工作时至少有两名技术人员在场,并保持在使用过程中人不离机。 (2)油槽内油加至工作位置,设备加热管严禁干烧。 (3)设置油烟浓度报警装置,配备消防器材。 (4)电控箱及其他有电器元件的部位应保持干燥。 (5)每次给设备加油时,应仔细检查,确保将油槽内尤其是放油管内外水放净。 (6)炸锅下方应设有沸油回收装置。 (7)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做好记录。 |
3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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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二):罐头生产 1.切断机:刀片固定牢固,轴承润滑系统良好;在调刀磨刀时,严格按操作规程并有专人监护,有明显警示标牌。 2.开瓣机:开瓣刀片固定牢固,轴承润滑系统良好。 3.罐头封口机:机头真空度不小于6.93×104Pa。 4.毛刷机:毛刷滚子保持完好,无损伤。 5.淋碱机:泵、管道畅通,过滤网无堵塞现象,压力稳定;淋碱回水箱防护齐全,防止外泄。 6.反渗透纯净水:打开浓水排放阀和反渗透膜出水阀,反渗透膜进口压力不得超过2.8MPa,产水压力不得超过0.35 MPa。 7.风淋室:风机中效、粗效过滤器应保持清洁。 8.漂烫锅、配汤锅、杀菌锅、切丁机等设备与食品加工专用设备要求相同。 9.预煮锅与预冷锅、洗料、上料机、传送带、洗罐机、打浆机、分级机、洗果机和其他设备应符合食品设备通用要求。 |
3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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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三):面粉生产 1.吸式比重去石机:运转平稳可靠、振动小、噪声低、无灰尘飞扬,风量调节方便。 2.自衡震动筛:振动幅度,平衡,均匀,噪声低,能耗小,清理效果好。 3.热收缩包装机:加热管两侧电线无老化,石英管无破裂。 电红外加热器运行灵敏,防护良好,控制系统灵活。 4.磨面机:工作顺序:先喂料,后合闸;先离闸,后停料。 5.卧式打刷麦机:要求打刷效果好,增碎率低,动耗低,密封性好。 6.效平筛:要求高转速、小回转半径,筛粉效率高。 7.械磨光拉丝机:砂轮拉丝刀架应灵活、可靠、准确,适合磨光和拉丝的实际需要。 8.力撞击松粉机、高效物粒分级机、清粉机、电脑料斗称和其他设备应符合食品设备通用要求。 9.上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
3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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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四):食品发酵 1.粉设备: (1)十二级旋流分离器和其他设备都应符合食品设备通用要求。 (2)浸泡罐:检查孔、溢流装置齐全。 (3)脱胚磨、针磨、分离机、浓缩机的三角带松紧度合适,不过松或过紧。 (4)符合防爆要求。 2.化设备: (1)糖化罐:搅拌系统运转良好,无异音,浆叶完整有效,搅拌物料均匀;搅拌叶片和立轴连接牢固,无严重磨损、腐蚀现象;清理和更换搅拌叶片要严格按章操作并有监护。 (2)层流罐:排污、溢流装置齐全、畅通、无损坏;表面防腐良好,保温完好无脱落。 (3)调浆罐:内防腐层无损坏、鼓泡及脱落现象;搅拌系统运转良好,无异音,桨叶完整有效。 3.发酵设备: (1)发酵罐、消泡沫剂罐:搅拌叶片和立轴连接牢固,无严重磨损、腐蚀;清理和更换搅拌叶片要严格按章操作并有监护。 (2)种子罐、维持罐:搅拌系统运转良好,无异音,浆叶完整;内部盘管固定牢固,无漏点。 (3)流加糖罐:检查孔、排污装置齐全;罐体外表面防腐良好。 (4)等电罐:内防腐层无损坏、鼓泡及脱落现象;搅拌系统运转良好,无异音,桨叶完整有效;内部盘管固定牢固,无漏点。 (5)离交柱:排污、溢流装置齐全、畅通、无损坏。 4.精制设备: (1)流化床、炭柱和其他设备都应符合食品设备通用要求。 (2)中和桶、脱色桶、结晶罐、助晶槽:搅拌系统运转良好,无异音,桨叶完整。 (3)分目筛:各连接软管牢固,无破损现象;各层筛网安装牢固、无破损。 |
3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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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五):烘焙加工 1.输粉、搅拌设备: (1)输粉设备及管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温度、耐化学腐蚀要求。 (2)搅拌设备的温度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检测设备的要求。 (3)各类泵的电缆配线应穿管保护,钢管与输粉机之间应采用蛇皮管或挠性软管可靠连接;钢管或软管端头应连接可靠无脱落现象。 (4)泵类设备裸露旋转部件(如联轴器)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搅拌设备内腔应使用高硬度的不锈钢。 2.焙烤设备: (1)应有完整的温度控制系统,并可以分别控制上、下火的温度。 (2)燃气报警设备灵敏度符合要求,保持状态良好。 (3)焙烤设备可随时调整焙烤时间。 (4)烤炉的隔热设施良好保证焙烤房间的温度不高于28℃。 (5)应装设符合国家规范的保温隔热设施,及防烫伤警示。 (6)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7)压力系统及压力管道应符合国家规范,燃气管道按GB50028的规定涂装。 3.制冰设备: (1)各连接处无漏水现象。 (2)水系统试运行时,应设置旁路,不应进入本设备管束内。 (3)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避免低温冻伤。 4.成型设备: (1)有控制湿度的系统。 (2)有完整的报警系统。 (3)制动、限位装置齐全,完整,灵敏可靠。 (4)有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金属外壳应进行接地。 |
3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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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六):食用油加工 1.斗式提升机: (1)斗式提升机及专用带无疲劳变形,保持一定的预张紧力,运转良好。 (2)料斗与斗提及专用带连接牢固,无松动、无脱落。 (3)料斗形状正常,无变斜、无破损。 (4)头轮形状正常,润滑良好。 2.刮板机(皮带、螺旋输送机) : (1)刮板链条和传动链条松紧一致,无卡碰机壳。 (2)传动链条(皮带)应润滑良好,无磨损现象。 3.蒸炒锅: (1)搅拌系统运转正常,变速器基本无漏油现象。 (2)设备内外无严重磨损,油气管道压力符合要求。 (3)设备保温良好,锅低密封处及出口不渗漏料渣。 4.灌油压盖机: (1)操作控制系统完整可靠,瓶托,油阀,进出瓶畅通,压盖动作灵活。 (2)密封圈完整无损。 5.榨油机: (1)榨油机榨螺的磨损情况应在规定范围内。 (2)榨油机方形轴托、油龙链条状态正常。 (3)榨油机榨条应排列有序,不得聚堆、松动,出油位置正常。 6.烘干机: (1)烘干机各层温度应在正常范围内。 (2)烘干机减速箱应运行正常,无异常声响。 (3)烘干机下料数量应在控制范围内,气压不得超过允许范围。 (4)各处连接应无松动,紧固良好,避免产生摩擦。 (5)减速箱油位应保持正常油位。 (6)烘干机大轴承不得缺油,每班次应检查一遍。 7.筛选机、水化锅、粉碎机、减速机、贴签机、提箱机、炒籽锅等设备应符合食品设备通用要求。 |
3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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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设备: 1.活塞制冷压缩机、空气分离器、集油器、热虹吸罐、烤炉、蒸箱和其他设备应符合食品设备通用要求。 2.螺杆式制冷压缩机、低压循环贮液器、高压贮液器、排液桶、油分离器、汽液分离器容器完好,符合压力器容器使用标准。 3.冷凝器和蒸发器:换热表面管、片清洁完好,无损坏,无脏堵,换热充分。 4.中间冷却器:容器保温隔热层良好,无跑冷现象。 5.制冷剂泵(屏蔽式氨泵):泵体完好;叶轮完好,石脉轴承完好,输送液体无噪声 6.机械通风冷却塔和水泵:冷却塔风机支撑牢固可靠,叶轮运行平稳,无振动。进风口挡水栅完好无损坏,无杂物吸入,无滴水飘逸溅出;顶部出风挡水板完好。 |
5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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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站: 1.液氨储罐有喷淋。 2.液氨储罐增设围堰。 3.事故排风机防爆且有连锁装置。 4.现场设置洗眼器,配备呼吸器、防化服、防毒面具、应急药箱等。 5.控制室门按规定向外开。 6.现场设风向标。 7.管道标明介质、流向、安全色。 8.现场有MSDS标识和防液氨泄漏中毒应急预案。 9.电器及照明设备等应防爆。 10.安装氨气浓度报警器 11.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12.制冷系统应装设紧急泄氨器,在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贮罐、水池。 |
5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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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1.内部照明必须有防爆防护系统。 2.必须有完整的温控与湿度控制系统,并能够保证温度湿度的实际数值相对于设定的偏差不大于3%。 3.内部距墙壁15cm处必须安装防撞护栏。 4.所使用的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对于保温设备的相关要求。 5.内部墙壁设计必须使用不易产生脱落物质且能够防潮抗热的材料,必须对温度与湿度必须有监控系统且有相关记录管理。 6.内部地面须使用环氧自流平。 |
5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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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备: 1.污水管道无堵塞、渗漏。 2.污水池无渗漏、漂浮杂物,混合池、曝气池、沉淀池无渗漏,设备运转良好,排放污水顺畅。 3.各潜水泵、污水泵、水处理机械基础牢固、防护良好。 |
5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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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 1.物品存放区与墙距、梁距、柱距,以及物品之间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2.车行道、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 3.作业点和安全通道采光符合标准。 4.按规定采取防爆措施。 5.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 6.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 7.照明灯具完好率100%。 8.粮食仓库应符合GB50320和GB50322的要求。 |
1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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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系统: 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 2.应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室、发电机室平面布置图;降压站、中央变电室、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电室和发电站的接地网络图。 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 4.位置不应在危险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 5.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 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都应采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mm×10mm。 7.油浸式变压器应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排油设施。 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遮拦高度不低于1.7m,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 9.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 10.保存完整规定存档期限内的工作票、操作票。 |
8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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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 1.线路布线安装应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 2.架空绝缘导线各种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3.线路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装有能满足线路通、断能力的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 4.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5.地下线路应有清晰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 |
8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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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照明箱(柜、板): 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与环境相适应的防尘、防水、防爆等动力照明箱、柜。 2.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3.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
8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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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
8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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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线路: 1.有完备的临时电气线路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用电容量、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 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 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4.必须按照电气线路安装规程进行布线。 5.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
8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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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机: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3.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4.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检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m,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6.电焊机二次线应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m。 7.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8.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9.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电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10.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
4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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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电动工具: 1.手持电动工具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 2.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 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4.电源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
4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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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 1.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2.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3.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无腐蚀、无泄漏,设置限高警示,有隔热措施。 |
4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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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应划出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 |
4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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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
4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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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特种设备管理 |
建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或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的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每处扣1分。 |
||||
按规定登记、建档、使用、维护保养和每月自检,按期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 |
10 |
未进行检验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含生产、安装、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等),每台套扣1分;使用无资质厂家生产的,每台套扣2分;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就使用的,每台套扣2分;检验周期超过规定时间的,每台套扣2分。本考评内容已经扣分的,后面4个考评内容中相同情况不再重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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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等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气泵、储气罐等): 1.应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证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 2.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腐蚀现象等缺陷。 3.相邻管件或构件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磨擦等现象。 4.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记录齐全,且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压缩空气、循环水、润滑油等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储气罐应安装安全阀,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
7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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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 1.对购入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 2.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为:一般气瓶(氧气、乙炔)每3年检验一次。惰性气体(氮气)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30年的应按报废处理。 3.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及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正确、明显;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4.气瓶立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 5.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存放在气瓶专用库中,库房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 6.同一作业点气瓶放置不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应设置二级瓶库。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m。 8.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 9.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保持1.5m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存放整齐,瓶帽齐全。立放时妥善固定,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库内应设置足量消防器材。 |
7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
起重机械设备(吊机、吊车、吊具等): 1.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正常使用: (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2)大、小行车端头缓冲以及防冲撞装置。 (3)过载保护装置。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4.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5.起重机械应定期检验,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合格的检验报告,要长期完整保存。 6.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7.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 8.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卡接绳卡间距离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9.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或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 10.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
7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安装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齐全,无遗漏。 3.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维护,保证正常的安全状态。 4.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数据齐全有效。 |
4 |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6.4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
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
||||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
5 |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
|||||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
5 |
未按规定进行报废或拆除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1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分;资料保存不完整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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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30 |
得分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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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业安全 |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 4.大型吊装作业。 5.临时用电作业。 6.其他危险作业。 |
10 |
没有制度的,不得分;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的,扣5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每处扣2分。 |
|||
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10 |
未进行隐患排查、评估分级的,不得分;无记录、档案的,不得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的,每少一处扣1分;排查、评估分级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处扣1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隐患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
5 |
有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不得分。 |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执行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2.应采取可靠的置换或通风措施。 3.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4.有专人监护。 5.采取便于有限空间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
10 |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
仓库作业安全要求: 1.物品应分类储存,定置区域线清晰,数量和区域不超限。 2.物品存放平稳,便于移动,不超高垛放。 3.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4.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5.占道率小于5%。 6.消防通道畅通。 |
10 |
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2分。 |
|||||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要求: 1.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3.企业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粘贴安全标签,在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附近,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4.企业使用的化学品必须按规定储存,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 5.应按相关要求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器材、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
10 |
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
|||||
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2.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作业文件的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作业活动,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4.生产作业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
20 |
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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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作业行为管理 |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需要规范的作业行为主要包括: 1.遵守劳动纪律。 2.设备开机前按规定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3.运转中的设备禁止进行擦洗、清扫、拆卸和维护维修等可能直接接触运转部位的操作。 4.工作过程中,如有故障,停机通知修理,待故障排除后再恢复工作状态。 5.作业完成时按规定进行停机操作,关闭电源,清理岗位作业环境。 |
20 |
辨识不全的,每缺一个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个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工作票制度。 |
10 |
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每个工作票扣1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每个扣2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2分。 |
|||||
电气、高速运转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
5 |
未执行的,不得分;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每处扣1分;操作牌污损的,每个扣1分。 |
|||||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10 |
无配备标准的,不得分;配备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未及时发放的,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个体防护装备的,不得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
|||||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
||||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5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累计扣满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
5 |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7.4相关方管理 |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
||||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
5 |
未建立名录和档案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 |
|||||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
5 |
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不得分外,追加扣除10分;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分;协议中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
|||||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
5 |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相关方在企业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不得分外,追加扣除5分;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次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企业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3分。 |
|||||
7.5变更 |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
||||
对变更的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和控制。 |
10 |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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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7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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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隐患排查和治理 |
8.1隐患排查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人员的责任。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
|||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
5 |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
|||||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10 |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来的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
|||||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
10 |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
|||||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
5 |
范围每缺少一类的,扣2分。 |
||||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
20 |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扣2分;未制定检查表的,扣10分;检查表制定和使用不全的,每个扣2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20分。 |
|||||
8.3隐患治理 |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
20 |
整改不及时的,每处扣2分;需制定方案而未制定的,扣10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临时措施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扣10分。 |
||||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
10 |
未进行验证或效果评估的,每项扣1分。 |
|||||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
5 |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
|||||
8.4预测预警 |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
10 |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1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1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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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得分小计 |
|
| |||
9.重大危险源监控 |
9.1辨识与评估 |
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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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 |
10 |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未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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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登记建档与备案 |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
5 |
无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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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5 |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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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监控与管理 |
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
10 |
未监控的,不得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外,追加扣除15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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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
3 |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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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
2 |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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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4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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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业健康 |
10.1职业健康管理 |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
5 |
无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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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
5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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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
5 |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离职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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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
5 |
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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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粉尘、有害物质、噪声、高温、低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和岗位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和控制。 |
10 |
未确定有关场所和岗位的,不得分;未进行专门管理和控制的,不得分;管理和控制不到位的,每一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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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
5 |
未确定场所的,不得分;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泄险区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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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5 |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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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5 |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的,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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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
5 |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1分;没有及时调换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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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5 |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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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
5 |
未宣传和培训或无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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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5 |
未设置标志和说明的,不得分;缺少标志和说明的,每处扣1分;标志和说明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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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职业危害申报 |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
10 |
未申报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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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
5 |
未申请变更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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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8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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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急救援 |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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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
2 |
没有建立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负责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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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3 |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应急救援工作要求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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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
5 |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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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应急预案 |
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
10 |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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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
5 |
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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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
5 |
未定期评审或无相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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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
5 |
每缺少一类,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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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
5 |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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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应急演练 |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10 |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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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
5 |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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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事故救援 |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应急结束后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
10 |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无应急救援报告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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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7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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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
12.1事故报告 |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
5 |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有瞒报、谎报、破坏现场的任何行为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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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
10 |
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处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处理措施未落实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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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
3 |
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完整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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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事故案例教育 |
对员工进行有关事故案例的教育。 |
2 |
未进行教育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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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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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13.1绩效评定 |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
10 |
未进行评定的,不得分;少于每年一次的,扣5分;评定中缺少类目、项目和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2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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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
10 |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5分;结果未通报的,扣5分;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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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
10 |
未重新评定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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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持续改进 |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
10 |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5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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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4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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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1000 |
得分总计 |
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序号 |
考评类目 |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扣分说明 |
扣分分值 |